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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幼儿园管理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69号)


  《济南市幼儿园管理规定》已经第50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二000年十二月十二日
             济南市幼儿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的设立、管理及对学龄前幼儿的保育和教育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幼儿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幼儿园的监督管理。
  规划、卫生、物价、财政、劳动、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妇联、工会等组织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幼儿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对在幼儿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举办和审批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办好实验幼儿园;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办好中心幼儿园。各级人民政府举办幼儿园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设备购置费,由同级财政拨款;经常性经费由财政予以补贴。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个人举办或捐资举办幼儿园。
  鼓励举办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或在幼儿园内附设残疾幼儿班。
  第六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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