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培育、开发物业管理市场;
(三)参与住宅小区的验收,指导、监督住宅小区的移交工作;
(四)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
(五)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维修储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负责对物业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八)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考评工作。
建委、规划、环保、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的有关管理工作。
住宅小区所在地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根据自己的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以下程序,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向全体业主发出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及推举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通告。
(二)拟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确定开会时间。
(三)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业主代表大会由住宅小区的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以每栋楼为单位按住户比例推选。
业主代表大会必须有持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第九条 业主代表大会可以邀请住宅小区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及相关部门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 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业主代表大会召开7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日期及内容告知业主。
业主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30%以上业主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该项提议后15日内召开临时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业主代表大会形成的决定,必须由出席会议的业主代表所投票数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