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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等1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0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6号)


  《杭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伍保兴
                          二000年九月十四日
           杭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依法行政,加快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审批职能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其责任追究。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条 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必须根据《杭州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要求,在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范围内实施审批行为。未经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不得增加审批事项。
  第五条 对每一审批事项的内容、对象、条件、时限等,都应通过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六条 凡具备进入杭州市投资项目审批集中办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条件的审批事项,均应、进入“中心”,实行集中式办理;暂不具备进入“中心”条件的审批事项,各部门应实行窗口式集中办理,做到“一门”受理,“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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