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内排放烟尘、有害气体,倾倒废弃物,不得向公园内水体排放污水。
第四章 园景园容管理
第十七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园景园容管理:
(一)公园的景观、设施、环境质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二)公园内绿化配置应当科学合理,乔、灌、花、草层次分明,色彩丰富,功能显著,配套小品应当保持完好,并具有艺术性;
(三)公园内园林植物应当合理管理,保证植物生长旺盛,无明显病虫害和枯死枝条;
(四)公园内树木修剪合理,绿篱完整美观。草坪地被养护科学,修剪及时,无明显杂草、斑秃、积水现象。花坛内植物搭配合理,具有艺术性。
第十八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按规定设置环卫设施,保持园容整洁,及时打捞水面漂浮物,保持水体清洁。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内焚烧树枝树叶、垃圾等杂物。
第二十条 在公园内从事商业、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以及设置游艺、游乐、康乐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景观相协调,并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公园内设置广告必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游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游园服务规范,管理、服务人员必须按照规范要求为游客提供文明、热情、周到、方便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公园入园收费和其他收费以及销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擅自调整。
公园入园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老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实行优惠。
第二十四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园内设置导游图牌和符合《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要求的服务标示牌。
第二十五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且不得有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