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发布日期:2004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修改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
《南京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8月3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宏民
二000年九月七日
南京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园(以下称公园),是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及供公众休憩、观赏、进行文化娱乐和科学普及活动的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经市政府及以上单位批准的风景名胜区等。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所属的公园,以及单位自建的收费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南京市园林局是本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园管理工作。区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其所属公园的管理工作。
各公园设立的公园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物价、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公园发展规划,经市建设、规划等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