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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71号)


  《江苏省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9月2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二000年九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废弃后造成的环境污染,切实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或者塑料袋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次性塑料餐具,包括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一次性非发泡塑料餐具;所称塑料袋包括超薄塑料袋(厚度小于或者等于0.025毫米)和非超薄塑料袋(厚度大于0.025毫米)两种。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塑料袋(保鲜袋除外)。
  自2001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第五条 对违法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或者违法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超薄塑料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市容环卫、计划、经贸、卫生、交通、旅游以及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的替代产品的开发、推广和使用,鼓励对废弃的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的综合利用,对生产和科研单位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
  第七条 对违法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或者违法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超薄塑料袋的行为进行举报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废弃物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公民使用非一次性餐具和纸质、布质购物袋,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定点投放塑料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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