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
(二)
宪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其他基本法律;
(三)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同经济、社会、政治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与公民的权利、义务、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六)其他需要进行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有接受法制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使公民的权利,履行公民的义务。
第十二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及要求:
(一)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学习
宪法和基本法律,熟练地掌握与履行领导职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
(二)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应当熟练地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等事业人员,应当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从业水平;
(四)青少年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
第十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按照规划和计划,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一)举办法制讲座、培训班,利用学法日集中学习、宣讲、辅导;
(二)办好广播、电视法制节目和报刊的法制栏目;
(三)开展法制宣传日(周、月)、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演讲;文艺表演等活动;
(四)其他有效形式。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
(二)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