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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01年2月24日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5月2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使法制宣传教育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进依法治县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制宣传教育是指用演说、文字、图像及其他形式,公开向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使其知法、守法,营造应有的法制环境的社会活动。
  第三条 在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应当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民族团结进步相结合。
  第六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法制宣传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本单位、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八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领导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主席团,应当定期听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报告,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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