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街道公共用地及河道两岸的绿化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街道行道树的管护,由临街单位和个人负责;
(三)单位的绿化由所属单位负责;
(四)居民住宅小区的绿化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的绿化由所有权人负责;
(五)集体所有的土地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土地承包人负责。
第十五条 提倡和鼓励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其屋顶进行绿化。
第十六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应当建立档案和标志,加强保护,不得砍伐。
禁止擅自移植、修剪公共绿化地的花草树木,不得破坏绿化地的花草树木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七条 禁止向河道倾倒废弃物或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及其他污染物。
第十八条 化粪池、排污沟、下水道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其设置和使用应当处理好邻里关系,不得影响和损害单位及个人利益。
第十九条 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应当采取防治措施,达标排放。
第二十条 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国家机关所在地、居民住宅及其他公共场所,以酗酒滋事、高声喧哗等行为影响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生产、储藏、销售烟花爆竹。
在县城除春节、县庆和经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三条 在县城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按规定路线、站点行驶和停靠,禁止使用高音喇叭、超速行驶。
第二十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采取措施进行治理,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