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批准临街设置匾牌、橱窗、画廊、户外广告;
(二)临街搭盖风雨棚、设置各种物架和堆放杂物;
(三)在临街阳台和窗外堆放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四)在建筑物、电杆、交通护拦等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刻划;
(五)毁损公用设施;
(六)占道操办宴席;
(七)擅自摆摊设点;
(八)其他有碍市容市貌的行为。
第八条 城镇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一)城镇主要街道、广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二)单位驻地和宿舍区,由单位负责;
(三)客运货站、停车场、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由单位或经营者负责;
(四)集贸市场,由主管单位或经营者负责;
(五)各类摊点,由业主负责;
(六)旅游景点,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七)收费公共厕所,由收费人负责。
第九条 城镇街道、广场及旅游点等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晾晒物品;
(二)随地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移动、损毁垃圾箱(斗);
(四)违规停放、清洗、修理车辆;
(五)其他影响城镇卫生的行为。
第十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屠宰牲畜应当在规定的场所进行,所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一条 在县城区内禁止饲养牲畜和敞放家禽。
第十二条 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倒入指定的地点或垃圾池(箱)内。
临街建筑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清运到指定的地点或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严禁随意倾倒。
第十三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工程项目、居民住宅小区,其绿化用地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工程项目占地面积的30%。
工程项目没有绿化用地规划方案的,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城镇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