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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

  安置盲、聋、哑及肢体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人数在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市使用的有奖募捐福利基金,按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发行体育彩票留存的公益金,应按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发行其他类彩票留存的公益金,应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相应的残疾人事业。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排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安排一名盲人或重残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未安排或安排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纳标准按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计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征收和管理,并受财政、审计监督。
  无正当理由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责令限期交纳,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金额5‰的滞纳金。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途:
  (一)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经费和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四)奖励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录用残疾人,须签定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提前解除与残疾职工劳动合同的,须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报所在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中残疾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民政部门应按当:地保障标准提高10%给予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农村残疾人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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