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01年3月2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5月2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乌江沿岸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乌江沿岸生态环境,是指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境内乌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沿岸的土地、森林、矿藏、自然遗迹、大气、野生动植物资源、乌江山峡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县境内乌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沿岸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乌江沿岸生态环境的保护,把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乌江沿岸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规划,按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禁止在乌江沿岸从事影响和破坏生态环境的生产和建设活动。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对在乌江沿岸从事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绿色产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乌江沿岸生态环境资源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保护和治理乌江沿岸生态环境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参与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与开发的单位和个人,除享受国家西部开发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自治县相关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