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城镇建筑物、电杆、交通护栏、行道树等公共设施张贴、涂写、刻划和拴牲畜。
第二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设置发布。设置户外广告、标牌、画廊、橱窗、牌匾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文字用语准确,位置适当安全,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第二十三条 城镇街道、广场、车站、河道等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扔各种废弃物;
(二)乱扔燃放的鞭炮;
(三)晾晒腐烂腥臭物品;
(四)敞放家禽、家畜;
(五)倾倒污水、垃圾、粪便、有毒有害物质;
(六)移动和破坏环境卫生设施;
(七)其它有碍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线路的连接应当整齐有序。规范安装。
第二十五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居民门前实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单位和个人沿街燃放鞭炮,事后应当自行清扫或者交纳卫生清扫费,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代为清扫。
城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对房屋四周自建排水设施维修和管护,保持排水设施畅通,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第二十六条 城镇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一)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镇主干道、次干道、步行街、公共厕所、公共绿化地清扫保洁;
(二)车站、旅馆、广场、影剧院、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三)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店及村民、居民住户负责其责任区域的清扫保洁;
(四)生产和销售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生产销售场所清扫保洁;
(五)收费公共厕所,谁收费,谁管理,谁保洁。
第二十七条 在城镇道路两侧施工的单位,必须围场作业,不得将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在围护设施外。施工场地的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工程竣工的同时,应当将施工场地和建筑垃圾清理干净。不得占道施工,确需占道施工的,必须向有关部门交纳占道费和卫生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生物制品单位和屠宰点产生的污物、污水、废弃物,应当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