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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传染病防治条例

  (一)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
  (二)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三)隔离治疗或者强制隔离治疗;
  (四)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置隔离区。
  第三十三条 综合医院应当设立肝炎和肠道专科门诊,其布局和设施应当符合要求。
  未设立肝炎和肠道专科门诊的,应当做好对传染病病人的转诊。
  第三十四条 负责防治结核病的机构,对责任区内肺结核病人实行归口管理和规范治疗,其他医疗保健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收治肺结核病人。
  第三十五条 性病诊疗实行《性病医疗执业许可证》制度。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必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得《性病医疗执业许可证》方可执业,并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性病诊断标准和治疗方案》对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
  艾滋病的预防、控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发布、播放、登载、张贴诊断治疗性病广告,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一)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二)未经许可收治肺结核病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产停业;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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