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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1日)修正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3号)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3月2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业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4月11日

            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
(2001年3月2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与计划
  第四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制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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