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1日)修正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3号)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3月2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业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4月11日
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
(2001年3月2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与计划
第四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
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制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