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集中修改《徐州市无偿献血管理条例》等7件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9日)修改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二号)
《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经2001年5月25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制定,2001年6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1年7月6日
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
(2001年5月25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制定 2001年6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注销、地名标志的设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地名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县(市)、市辖区、镇等行政区划名称及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名称;
(二)农村集镇、自然村和城镇街巷、居民区等居民地名称;
(三)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名称;
(四)山、河、湖、泉、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名胜古迹、博物馆、纪念地、广场、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六)用地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楼层在十层以上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名称(居民区内除外);
(七)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车站、港口、机场、库区、水利工程设施等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