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衣着整洁、仪表大方,按规定佩戴或悬挂服务标志;
(二)保持车内外整洁和设施齐全、良好;
(三)驾驶员应当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安全行驶、文明驾车、遵章守纪、确保乘客安全。不得强超抢会、突然变更车道、急转停车,影响其它车辆正常行驶;
(四)驾乘人员应使用文明用语,热情待客,及时报清线路、站点、行驶方向,积极疏导乘客,关心老弱病残孕和抱小孩的乘客;
(五)因车辆临时故障不能营运时,应向乘客说明情况并疏导其改乘随后同线同向的营运车辆,并及时清障;
(六)严格执行票价规定,如实向乘客给付票据;
(七)维护车内秩序,营运中发现车内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及时报警或妥善处理;
(八)其它应遵守的规定。
第十七条 乘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汽车站点依次候乘,顺序上下(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前门上,后门下),不得抢上抢下,互相推搡,爬窗或扒车,不得谩骂、污辱驾乘人员;
(二)遵守社会公德,文明乘车,不得打架斗殴;
(三)不得携带易污损他人的物品或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乘车;
(四)携带重量超过20千克、占地面积超过0.2平方米,长度或高度超过1.5米的物品乘车时,所携物品应当购票;
(五)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乘车时须有人陪同;
(六)乘车时不准躺卧、抢占或蹬踏座位,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七)主动投币、购票或出示有效票、证(卡),不得拒绝驾乘人员或稽察人员的查验;
(八)不得使用伪造、涂改、过期票、证(卡)或冒用、倒买票、证(卡);
(九)不准启动、损坏车辆设备或进行其它妨碍车辆行驶、停靠和危及乘客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车营运时,驾驶员、乘务员和乘客均不得吸烟、随地吐痰或向车厢内外乱扔纸屑、果皮或其它废弃物。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