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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2001)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抚顺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彭益民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抚顺市市区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养犬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养犬活动,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养犬管理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市区内养犬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养犬管理工作由市控犬办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具体承办。卫生、畜牧、工商、城建等部门依其职责予以配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五条 在市区内,个人不得养大型犬,可以养小型观赏犬,但每户只可养一只。
  本规定所称大型犬是指成犬体重超过八千克以上的大型犬种,小型观赏犬是指成犬体重不超过八千克的小型犬种。
  第六条 在市区内,个人养小型观赏犬,应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提供下列材料,由区公安机关批准,市控犬办备案:
  (一)犬主的城市常住户口或身份证;
  (二)居住地房照及居民委员会的独户居住证明;
  (三)犬的彩色照片两张;
  (四)畜牧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
  第七条 获准养犬的个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批准的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和犬牌由市控犬办统一制作。
  养犬许可证和犬牌损坏或遗失后应及时申请补发。
  第八条 市区内,获准养犬的个人,第一年必须缴纳登记费,每只犬为200元,从第二年起缴纳注册费,每只犬为50元,每年注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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