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修改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抚顺市城市景观灯饰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5月1日起实施。
市长 彭益民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抚顺市城市景观灯饰管理办法
第一条 加强城市景观灯饰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依据《
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景观灯饰的规划、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景观灯饰是指用于美化、装饰城市夜景的户外灯饰和灯饰广告。
户外订饰:包括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的立面灯、顶部灯、轮廓灯、彩灯及其它灯光造型和灯光景物。
第四条 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景观灯饰设置的主部门,负责全市景观灯饰设置的管理与监督。各区城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景观灯饰管理工作。
市商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沿街商店、餐饮和娱乐场所景观灯饰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政公用设施产权部门负责立交桥、高架路、人行天桥、广场等大型市政设施景观灯饰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游园、绿地、花坛景观灯饰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电业部门负责景观灯饰的用电保障工作。
公安、房产管理等部门应配合搞好城市景观灯饰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景观灯饰设置应遵循统一规划、集中领导、分级实施、全民参与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景观灯饰总体规划,结合本区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区的景观灯饰方案,在市景观灯饰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六条 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应当设置景观灯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