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签订外派劳动合同;
(六)培训教育;
(七)申办出国(境)任务批件;
(八)申领护照。
第二十一条 外派单位与外方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对外劳务合作合同主要条款内容的规定。
外派单位与外方签定合同时,应当对外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外派单位与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的约定,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外派单位与中介服务企业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代理事项和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外派单位根据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按以下方式选择外派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动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一)外派单位直接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的,由外派单位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动合同;
(二)实施单位选择外派劳务人员的,由实施单位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动合同;
(三)外派单位委托中介服务企业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的,由外派单位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外派单位或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外派劳务人员逐人签订外派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必须对外派劳务人员工作的地点、时间、条件、工种、工资待遇、保险、劳动保护、劳动争议处理、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合同有效期限和变通或解除合同的条件等作出明确的要约。
外派劳动合同须经州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第二十五条 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境)审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外派单位或外派单位委托中介服务企业招收的外派劳务人员,城镇户口的由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出具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负责政审;农村户口的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派出所出具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初审;
(二)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外派劳务人员,可由外派时的经常居住地负责初审;
(三)实施单位选择的外派劳务人员由实施单位负责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