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退休;
(四)死亡;
(五)不能履行行政执法的其他情形。
申请注销《行政执法证》,执法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申请书》;
(二)注销事实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执法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将《行政执法证》报市法制局审核。未经年审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执法单位申请《行政执法证》年审,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年审报告;
(二)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三)《行政执法证》正本。
年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本年度行政执法工作基本情况;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存在
《办法》第
十五条规定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人员职务和岗位变动、调离、退休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法制局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证》换发、补发、注销或者年审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换发、补发、注销或者年审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
《办法》第
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市法制局决定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的,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作出决定的理由、事实和依据,并送达该行政执法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政执法监督证》的申领、颁发、年审、注销工作,参照《行政执法证》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