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参加培训的;
(二)缺勤两次以上的;
(三)扰乱课程秩序,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试不合格:
(一)考试舞弊的;
(二)扰乱考试秩序,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第四章 《行政执法证》颁发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法制局应当在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深圳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合格证书》10个工作日内颁发《行政执法证》。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执法单位名称;
(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性别和年龄;
(三)执法职责和执法范围;
(四)证件编号;
(五)发证单位名称;
(六)发证时间;
(七)证件年审情况。
第十六条 有下列(一)至(四)情形之一的,执法单位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法制局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
(一)执法单位名称变更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变动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职务变动的;
(四)执法类别、执法范围或者执法区域改变的;
(五)《行政执法证》破损的。
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执法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申请表》;
(二)需更换的《行政执法证》。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证》遗失的,执法单位应当按照
《办法》第十四次规定在深圳市或者各区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
申请补发《行政执法证》,执法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补发行政执法证件申请书》;
(二)报纸刊载的遗失声明复印件。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单位应当申请注销《行政执法证》:
(一)调离执法单位;
(二)调离行政执法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