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执法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方可报市法制局审查。
第六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执法单位应当向市法制局提供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申请表》;
(二)《深圳市行政执法人员名册》;
(三)本单位的“三定”方案及人员岗位设置表或者本单位的其他设立文件;
(四)属委托执法的,需提供行政执法委托书。
《深圳市行政执法人员名册》应当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务、岗位等内容。
第七条 市法制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即时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资料受理登记,并将资料受理回执送交申请单位。
第八条 市法制局应当自申请资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进行实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三章 培训与考试
第九条 市法制局对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颁发《深圳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包括行政执法基本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专业法律知识。
市法制局可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开设其他法律课程。
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由各执法单位组织实施。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第十一条 参加培训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学习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并参加市法制局组织的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