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市民政局负责有关规章、政策的制定,组织、发动大灾之年全市性的集中捐赠活动,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区、街道办(镇)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经常性捐助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捐助款物的统计、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国家民政部制定的有关对口支援方案,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口支援。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区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管理工作。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受民政部门委托,可承担经常性社会捐助有关工作。
三、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服务网络
市设立经常性的社会捐助接收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捐助物品的集中、清理、运输等工作和捐助款的清点、接收工作。各区设立社会捐助接收管理服务站,负责对基层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管理,款物的接收、管理和捐助物品的变卖等工作。同时,要按照方便、就近以及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各区街道办(镇)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负责捐助款的接收和捐助物品的验收、整理、消毒、打包并运送到市社会捐助物资仓库。社会居委会设立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点,负责捐助款物的接收、登记、上缴。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捐助款物,以组织名义送所在街道办(镇)、居委会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各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要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电话、银行账号等,以方便群众随时捐助。
四、严格规范捐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发放制度
捐助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开展社会捐助活动要坚持经常性捐助为主、集中性捐助为辅的原则。市各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接收捐助款物后,要向捐助者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将捐助款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安全可靠。市社会捐助接收管理服务中心要及时对接收的款物进行统计汇总,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和分配情况。对灾区、贫困地区不适用、不宜运输的捐助物品,要在严格审批和评估的条件下,由各区组织进行变卖,变卖所得款上交市社会捐助管理服务中心,不得挪作他用。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捐助款物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五、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经费来源和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