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1年11月9日 深办[2001]38号)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实施意见
(2001年10月18日)
自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在大中城市开展经常性捐助活动支援灾区、贫困地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电[1996]1号)下发以来,我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每年都集中时间开展了以“扶贫济困送温暖”为主题的社会捐助活动。几年来共募集人民币31301万元、物资折款7122万元,衣被(不计价)1040万件,为解决灾区和农村贫困地区群众的生活困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应。但是,由于历史、自然和经济等因素,在目前我国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的情况下,许多贫困地区和灾区的群众生活仍然相当困难,一些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为此,今年9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意见》(厅字[2001]33号),对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的社会捐助工作,强化对此项工作的规范和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重要意义
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是依法促进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途径,也是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有效地开展经常性的社会捐助活动,有利于灾区、农村贫困地区恢复生产,推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扶贫帮困、团结友爱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有利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根本宗旨,使广大群众安居乐业,逐步达到共同富裕,更好地实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从一个边陲小镇建设成初具规格的现代化城市,是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的结果;也是全国人民大力支持的结果。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政策,健全网络,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把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推动这项工作深入、持久、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