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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失效]

  (一)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按照“责权统一、精简高效、重心下移”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市、区双重领导的管理模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制定规定,提出要求,做好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各区行政执法局承担具体执法任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制定的规章制度、目标计划和中心任务,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必须执行和落实,不得各行其是。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业务上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领导,其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书面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意见。在开展重大执法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有统一调度权。
  (二)实行决策权与执法相分离,审批权与处罚权相分离。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履行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设施维护、检查监督等管理职责,不再行使已统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工作上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要建立协调有序、行之有效的工作配合机制,要逐步形成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审批备案制度,确保及时、准确地传递业务信息,快速、高效地解决问题。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可根据上级部署以及本部门工作需要,建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专项执法行动。
  各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要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须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理结果。
  各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不当或工作不作为的,有权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检查和纠正。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作进行评议,听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根据工作需要,公安部门要安排适量警力协助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统一或专项执法行动,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是创新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举措,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以改革大局为重,统一认识,精心组织,坚定不移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
  (二)统一行动,健全机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组建与市、区机构改革同步进行。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构和编制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由市编办商市城管办、各区政府予以解决。各区政府和市城管办要尽快研究提出执法机构组建和人员调配方案,报市编办审核。执法人员要优先在现有城管监察队伍和相关部门执法人员中录用,缺额部分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确定选拔条件,由人事部门按照公务员管理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考核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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