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设立区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方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机构。区行政执法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与区城市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其具体职责是:
1.承担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任务;
2.负责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负责对派驻各街道办事处(镇)的行政执法队的执法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评比;
3.按照职责和任务的分工,组织专项执法行动;
4.协调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配合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5.办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区行政执法局下设若干行政执法队,派驻各街道办事处(镇)工作,各行政执法队定期成建制轮换。行政执法队以区行政执法局名义行使执法权,业务工作接受区行政执法局领导和监督,日常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镇)指挥、调度和考核。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机构的执法范围
(一)行使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绿化、风景区、市政设施、爱国卫生、犬类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规定和未经批准焚烧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和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街头流动饮食、食品摊挡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流动无照商贩和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挖掘道路或者违法占用道路施工、摆摊设点、堆放物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房屋租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畜禽屠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根据本辖区实际需要适当扩大执法范围。扩大执法范围的事项,由区政府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管理体制及运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