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
(2001年10月27日 深府[2001]143号)
为了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0]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深圳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00]236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一、开展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
按照行政职能“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范执法行为,逐步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市区执法机构较多、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效率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理顺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的关系,明晰市、区、街(镇)城市综合执法职责与权限,建设一支高效、廉洁、公正、文明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立起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城市综合管理机制,实现对城市的依法管理和长效管理,全面提高城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
(一)设立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机构。该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与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2.研究、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政策、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管理目标和任务,并组织检查落实;
3.组织、协调全市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和统一的执法行动;
4.负责查找较大的跨区违法案件以及涉及面广、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负责全市执法队伍的日常督察工作;
5.负责全市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业务考核和评比工作;
6.协调各区、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