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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妇女发展规划和深圳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圳市妇女发展规划和深圳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2001年10月27日 深府〔2001〕145号)


  《深圳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深圳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深圳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

              深圳市妇女发展规划
            (2001-2010年)

前言



  妇女的进步与发展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男女两性和谐发展是人类进步的象征。我们迎来的21世纪是性别“平等、发展与和平”的新时代。为此,要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从更高的视野规划妇女发展。要在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发展与进步的同时充分调动广大妇女的积极性,挖掘蕴藏在各行业广大妇女中的智慧、才能,让妇女更好地承担起社会责任,与男性共同分享社会进步与发展的成果,携手共创深圳的美好明天。
  1996年,深圳市政府制定了《深圳市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以下简称《“九五”规划》),这是我市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的政府规划。五年来,在市政府的积极努力和社会各界的通力支持下,《“九五”规划》目标基本实现,我市妇女发展有了明显进步;妇女就业领域得到扩展;妇女参政议政水平有所提高;男女受教育程度差距缩小;妇女健康状况得到改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网络逐步建立。但受社会发展水平、传统文化习俗等的影响和制约,“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尚需进一步落实,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尤其是深圳妇女在就业、参政、婚姻家庭中的平等权利还需要进一步实现;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存在的种种歧视妇女的现象需要进一步消除。因此,全面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发展、谋求男女两性事实上的平等仍是我市妇女事业发展面临的重要任务。
  2001-2010年,是深圳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地区的关键时期,也是深圳妇女事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时期。为了使我市妇女发展与全国妇女发展和深圳现代化建设的目标相适应,依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广东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借鉴国内外发达城市制定妇女发展规划的经验,以《“九五”规划》的实施成效为基础,结合深圳妇女发展的特点和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制定了《深圳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
  《规划》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为基础,以男女平等、和谐、共同发展为原则,以提高女性整体的综合发展能力和培养高素质的妇女群体为目标,将经济、政治、教育、健康、法律、环境作为21世纪前十年我市妇女发展的重要领域。
  《规划》根据深圳的特点,将流动人口女性纳入规划范畴,体现了21世纪人类“平等”发展的思想。
  《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职能,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妇女的全面进步与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目标



  从深圳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出发,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平等的就业机会,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提高妇女的参政议政水平;保障妇女受教育的权利和获得终身教育的机会,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促进妇女身心健康;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改善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使男女两性在社会和家庭中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为实现妇女的全面进步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参与经济
  妇女与男子平等地参与经济建设、共享经济资源与成果是妇女发展的基础条件。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2.进一步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证男女就业机会均等。
  --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5%。
  3.改善女性就业岗位结构,逐步提高女性在经营、管理、研究、开发等领域的比例和整体就业层次。
  4.全社会共同承担生育责任,进一步为女性在就业市场竞争中处于平等的地位创造条件。
  --到2005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率达到95%;到2010年达到99%。
  5.保证女性享有“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围绝经期”五期保护的权利。
  6.抑制贫困女性化,进一步缩小收入的性别差异。
  7.不断提高残疾妇女的就业率。
  --到2005年,在适龄劳动人口中有就业愿望、就业能力的残疾妇女就业率达到85%以上;到2010年达到90%。
  (二)策略措施
  1.加大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依法查处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监督、检查有关职能部门执行男女平等就业的情况,开通热线电话,聘请社会热心人士担任舆论监督员,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2.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在招调人员时,除国家规定女性禁忌从事的工种外,同等条件下,切实保证男女同等就业机会,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招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在招聘广告中出现性别歧视。
  3.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广开就业门路。在新兴的行业中为女性创造就业机会,在社区服务中发挥妇女的优势,在高新技术领域提高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鼓励妇女自谋职业,支持和引导妇女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兴办私营、个体企业。
  4.为妇女就业提供信息和培训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加强职业介绍机构对妇女就业的指导和信息服务。加强对女性劳动人口(在职及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使更多的女性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及新兴服务业发展的需要,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为女性劳动性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从外地招收劳务女工时,逐步提高对其职业技能和文化的要求。
  5.努力扩大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健全生育保险项目,切实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加快生育保险法制化建设,逐步实现法制化管理。
  6.将女职工“五期”保护纳入劳动合同内容,加强对外来劳务女工“五期”保护的宣传,加大对非国有企业女职工“五期”保护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接受来信来访,投诉结案率达90%。
  7.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改善失业、边远贫困地区、单亲家庭、长期生病等贫困妇女的生存条件,完善对贫困妇女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社会救助对象的供养标准,防止贫困群体“女性化”的倾向。
  8.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加强对女性中的弱势群体,特别是外来劳务女工收入情况的监察,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外来劳务女工收入在市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上。
  9.各级各类经济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政策接受残疾人就业,不断扩大残疾人的就业基地,给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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