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换发
《广东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
(2001年10月11日 深经贸发[2001]12号)
根据省经贸委粤经贸贸易[2000]777号通知要求,我局决定对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进行发(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换)证对象
(一)凡是经营国家标准(GB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范围内的化学危险物品并原已领有《广东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须进行换证。
(二)凡是经营国家标准(GB13690-1992)范围内的化学危险物品、没有领取《广东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均须申请发证。
(三)经营燃气、成品油、农药的单位不需再申办《广东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二、报送材料
(一)主送市经贸局换(发)证申请;
(二)原《广东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仅限于换证单位);
(三)政府批准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批文和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新发证单位须提交《广东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换证单位须提交《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复查换证审批表》(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