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长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33部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日)废止(原因:执行《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长春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业经2000年6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述
二000年九月四日
长春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结构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结构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的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和工商、公安、建委、规划、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鉴定、确保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房屋管理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对房屋结构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
与房屋结构安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房屋所有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房屋管理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排除不安全隐患。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依法合理使用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举报违反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章 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的管理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拆改房屋结构,应当向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符合条件的,由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下达批准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