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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失效]

  (二)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
  (三)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五)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六)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七)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截止时间;
  (八)采购合同格式及其条款;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采购的项目编制标底,在定标前必须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需要修改、补充或者更正招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索取招标文件的供应(承包)商。
  第二十条 已索取招标文件、拟参加投标的供应(承包)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密封送达招标人,并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采购的内容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并邀请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派员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规则,依法、公正的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提出的质量、价格、性能、期限、服务等条件以及投标人的资质、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中标人,并写出书面评标报告。
  在性能、服务同等的情况下,对于价格作为唯一因素的采购项目,可以公开竞标,由报价最低者中标。
  第二十三条 中标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2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次日起,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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