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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失效]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承包)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承包)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采购项目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但必须有三家以上的供应 (承包)商报价。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承包)商处采购或者供应(承包)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承包)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必须与原供应(承包)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财政部门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承包)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
  公开招标应当由受委托的政府采购机构或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且至少有三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供应(承包)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应当由招标人向五家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供应(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并且至少有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于投标截止日20日以前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
  (三)供应(承包)商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投标时间和地点。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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