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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语音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责令其限期申报纳税。
  第十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责令其按有关规定交纳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人。
  第十六条 营业税纳税人在本市内跨县(市、区)承包工程的,其纳税地点的调整,由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也不能如实提供有关收入明细资料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定期定额和附征的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八条 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完整的应税凭证,未如实提供或提供不完整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销售收入核定征收。
  第十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资产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对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二十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纳、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缴纳所担保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对地方税务机关依法采取核查、暂停支付以及扣缴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和扣缴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时,应当即时予以办理。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扣缴义务人传递信息、转移资金,妨碍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查封纳税人财产所支付的保管费用、保险费用由被查封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地方税务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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