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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使用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一一六号)


  《吉林市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使用办法》,已经2000年6月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照环
                          2000年6月12日
          吉林市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凭国家安全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以下简称《侦察证》),有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侦察证》只能由国家安全机关指定的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时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持《侦察证》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享有下列职权:
  (一)查验中国公民或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要求被查验身份的人员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验证;
  (二)检查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嫌疑人员的随带物品;
  (三)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有关情况;
  (四)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物品和档案、资料;
  (五)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娱乐场所等场所;
  (六)特殊情况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机场、保税区以及交通管制区和其它限制进入的场所;
  (七)国家安全机关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可以优先购买飞机票、火车票、长途客车票、船票,优先选择班(航)次以及座位。特殊情况下可以先乘坐后补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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