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郑州市馒头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0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义初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郑州市馒头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馒头生产和销售管理,促进馒头生产的机械化、规模化,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方便人民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馒头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单位食堂生产用于供给本单位职工和在超市、连锁店销售的馒头生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馒头生产、销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商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馒头生产、销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馒头生产规划布局并负责实施;
(二)发放《馒头定点生产许可证》;
(三)依照本办法规定检查馒头生产、销售,并查处违法行为;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馒头生产、销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馒头生产应当符合本市馒头生产规划布局,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六条 从事馒头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商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商贸行政主管部门发给《馒头定点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馒头生产厂(点)建成后,经卫生行政部门检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食品卫生许可证》。
禁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馒头定点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馒头生产厂(点)的厂址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15日到市商贸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