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不准掉头、转弯的路段上掉头、转弯而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应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 机动车转弯或者借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以及进出市场、住宅区、单位大门、交通隔离设施和绿篱开口时,须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因未避让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应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第七条 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在未标明准许停放的路段停放,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该车辆停放者应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
第八条 行人、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控制规定而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方应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 在设有交通隔离设施或者喷划有分道线的路段上,行人、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内而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方应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 行人和非机动车横过没有交通隔离设施或者未喷划分道线的路段时,应避让机动车,不得在机动车临近时横穿道路;因未避让而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方应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在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和人行横道100米范围内,行人未走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和人行横道而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应负全部责任。
在具备非机动车通行条件的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100米范围内,非机动车未走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而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非机动车方应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在禁止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高架路上,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方应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横穿喷划有四条以上(含四条)机动车道时,驾驶人(下肢残疾人除外)须下车推行,并避让机动车;因未避让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其驾驶人应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着标志服装的道路交通管理人员和其他特殊作业人员,在道路上执行公务或者正常作业时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