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3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抵触)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郑州市行人和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业经2000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义初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郑州市行人和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行为,公正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根据国务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行人与机动车、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人与机动车、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人行交通信号放行时,须停车让行;因抢行而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应负全部责任。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有行人在人行横道内通过时,应主动避让;因未避让而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无违章行为的,机动车方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第五条 机动车在无交通隔离设施或者未喷划交通标线的路段上掉头、转弯,须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因未避让而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无违章行为的,机动车方应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