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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9月20日,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方案和杭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规定(暂行)》等1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伍保兴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放污染物影响环境质量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污染物排放许可的管理,应遵循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第五条 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有利于推动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下列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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