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建筑日照间距、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建筑日照间距以两栋建筑物相对外主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计算,个别突出部位(如阳台、楼梯间等)不计算在内,但突出部位累计长度超过其所在墙面总长度二分之一的,即以突出部位的外墙面计算;
(二)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室外设计地坪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其室外设计地坪与被遮挡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的差值计算。屋顶个别突出部位(如楼梯间、水箱间等)面宽小于12米的,不计算在内。遮挡建筑物为坡屋顶的,坡度大于1:2时应考虑屋脊对日照的影响。若被遮挡建筑物底部为非日照公共建筑层,其计算高度应减去非日照公共建筑层的高度;
(三)建筑日照间距系数是指建筑日照间距与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的比值。
第七条 多层、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日照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遮挡建筑物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物呈平行布置时,根据其主朝向与正南向夹角按下表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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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夹角 │ │ │ │ │ │
│ 系 │0-15°│15-30° │30-45° │45-60° │60°以上│
│类 数 │ │ │ │ │ │
│ 别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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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区 │1.7 │1.6 │1.5 │1.6 │1.7 │
├─────┬─────┼───┼────┼────┼────┼────┤
│ │ 一般地区│1.6 │1.5 │1.4 │l.5 │1.6 │
│ 旧 区│ │ │ │ │ │ │
│ ├─────┼───┼────┼────┼────┼────┤
│ │ 中心地区│1.5 │1.5 │1.3 │1.4 │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