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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间距规定[失效]

  第六条 建筑日照间距、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建筑日照间距以两栋建筑物相对外主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计算,个别突出部位(如阳台、楼梯间等)不计算在内,但突出部位累计长度超过其所在墙面总长度二分之一的,即以突出部位的外墙面计算;
  (二)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室外设计地坪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其室外设计地坪与被遮挡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的差值计算。屋顶个别突出部位(如楼梯间、水箱间等)面宽小于12米的,不计算在内。遮挡建筑物为坡屋顶的,坡度大于1:2时应考虑屋脊对日照的影响。若被遮挡建筑物底部为非日照公共建筑层,其计算高度应减去非日照公共建筑层的高度;
  (三)建筑日照间距系数是指建筑日照间距与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的比值。
  第七条 多层、中高层条式居住建筑日照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遮挡建筑物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物呈平行布置时,根据其主朝向与正南向夹角按下表规定标准执行:

┌───────────┬───┬────┬────┬────┬────┐
│    夹角     │   │    │    │    │    │
│  系        │0-15°│15-30° │30-45° │45-60° │60°以上│
│类   数      │   │    │    │    │    │
│  别        │   │    │    │    │    │
├───────────┼───┼────┼────┼────┼────┤
│  新  区     │1.7  │1.6   │1.5   │1.6   │1.7   │
├─────┬─────┼───┼────┼────┼────┼────┤
│     │ 一般地区│1.6  │1.5   │1.4   │l.5   │1.6   │
│ 旧  区│     │   │    │    │    │    │
│     ├─────┼───┼────┼────┼────┼────┤
│     │ 中心地区│1.5  │1.5   │1.3   │1.4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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