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本溪市企业用工管理规定》业经2000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9月20日起施行。
代市长 刘国强
二000年九月十四日
本溪市企业用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企业用工机制,维护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
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招用人员的企业及择业求职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招用人员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企业招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
企业招收本市下岗、失业职工,可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企业招用人员应坚持先城镇、后农村,先培训、后就业,先安置本单位下岗职工、后面向社会和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招用人员实行用工登记制度。企业招用人员,必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招工简章和承办人身份证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招工登记。
第七条 企业招用人员必须发布招工简章(广告)。招工简章(广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性质、用工形式;
(二)招工人数、工种、男女比例;
(三)合同期限及试用期限;
(四)招工范围、对象、条件;
(五)报名时间、地点、所需证件;
(六)考试、考核科目、体检标准;
(七)录用后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