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类车:摩托车,年票180元,次票2元。
(二)二类车:20座以下(含20座)客车、2吨以下(含2吨)货车、机动三轮车、简易机动车,年票980元,次票10元。
(三)三类车:21座(含21座)至50座(含50座)客车、2吨至5吨(含5吨)货车,年票2040元,次票20元。
(四)四类车:57座以上(含51座)客车、5吨至15吨(含15吨)货车,年票2880元,次票30元。
(五)五类车: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年票2640元,次票50元。
(六)出租汽车(的士),年票980元,次票10元。
(七)公共汽车,年票600元,次票20元。
第八条 本市车辆必须在每年办理年审手续前缴纳年票通行费。
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或者车辆报废,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从当月起缴纳或者停止缴纳年票通行费。
已缴纳年票通行费的本市车辆在改装、换牌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年票缴费点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对缴纳年票通行费的车辆,应当开具发票并发给与车牌号码、类别相一致的年票正、副本。车主应当将年票正本粘贴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上角,摩托车贴于车头显眼处,副本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条 长期在市区行使的外地车辆,应当缴纳年票通行费;经常出入市区的外地车辆,可以选择缴纳年票通行费或者次票通行费。
次票通行费实行单向按次征收,凭票进入市区;进入一次缴纳一次。在市内留驻的,三日内有效;超过有效期的,必须另行缴纳通行费。缴费发票必须保存至离开市区为止,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 军车、警车、消防车、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标志车以及救护车、殡葬车、抢险车、外国领事馆用车、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等免征通行费。
第十二条 通行费票证售出后,不予退换。年票如有遗失,车主必须提出书面补领申请,持《机动车行驶证》和缴费发票到原年票缴费点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准后,给予补票;次票遗失不补,必须自行到收费站点重新补缴。
第十三条 通行费年票正副本、次票,任何人不得转借、冒用和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