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已经2000年12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二000年十二月十一日
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本市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平衡市区交通流量,规范贷款建设的路桥、隧道的收费行为,利于贷款的偿还,省人民政府同意本市实施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年票制,是指对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不包括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以下简称本市车辆)一次性征收全年通行费的制度。
对外地进入本市的机动车辆,在市区各入城路口收费站按次征收通行费(次票)。
征收的通行费用于偿还城市路桥、隧道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 实行年票制收费的路桥、隧道包括:内环路及其放射线、广园快速路西段、鹤洞大桥、解放大桥、江湾大桥、海印大桥、广州大桥、珠江隧道。
第四条 广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是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市市政管理部门做好车辆缴费的检查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提供本市车辆户籍及相关资料,并在办理车辆年审、新车入户、车辆报废、外地车迁入等手续时,检查车辆缴纳年票通行费情况。对没有缴费的车辆,责令车主到市市政管理部门缴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建设、交通、物价、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通行费由市市政管理部门在市内缴费点和各进城路口收费站进行征收。
经华南快速干线、环城高速公路等收费路桥进入市区的外地车辆,由市市政管理部门委托其收费站代行征收通行费。
第七条 通行费收费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