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厦门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5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5日)废止(被《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所代替)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厦门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一年一月十五日起施行。
市长 朱亚衍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犬类的饲养、销售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厦门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公安部门是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第五条 公安、畜牧兽医、卫生、工商、城市监察等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注册,审批和发放《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犬进行疫病检查和疫苗接种,核发《犬类免疫证》,并负责犬疫病的诊治和疫情监测工作;
(三)卫生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统一供应、接种,被犬伤害者的诊治和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犬类的经营活动;
(五)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城监支队)负责组织捕捉和处理禁养犬、无证犬、无主犬,公安部门应予配合。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配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限制养犬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