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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途汽车总站地区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原因:执法主体长途汽车总站综合管理办公室已于2004年被撤销。该区域由相关执法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现发布《济南市长途汽车总站地区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二000年十一月十五日
           济南市长途汽车总站地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长途汽车总站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途汽车总站地区(以下简称总站地区)是指东起济泺路西侧人行道,西至西工商河东路,南至制革街,北至汽总东路范围内的公共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站地区的管理,总站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长途汽车总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总站地区的日常综合管理工作和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总站地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总站地区内的各种车辆,应当服从综合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在划定的区域内停放整齐,禁止乱停乱放。
  第六条 在总站地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经营,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得出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污秽不洁等商品,不得以次充好、缺斤少两,欺骗消费者。
  在总站地区内从事室外经营活动的,必须经综合管理办公室同意,并按规定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七条 总站地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市容市貌,保护园林绿地,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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