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经营场地租赁需要担保的,担保的保证金不得超过三个月的经营场地租金数额。保证金的返还方式由双方约定。
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预收租金。
第九条 经营场地的租金标准,应当依据市场开办的成本和经营场地的供求情况,由市场经营者和场地承租者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文本签订合约确认。当租金显著上涨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制定干预措施。
第十条 市场经营者向场地承租者提供清洁卫生、保安值班、信息咨询,环境绿化以及代收水费、电费等服务的,可向场地承租者收取市场综合服务费。
市场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代收水费、电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场安装总表,经营场地分别安装分表的,应当按照场地承租者的实际用量和政府定价计收,公用部分和管线损耗在扣除市场经营者自用部分后,由场地承租者合理分摊。
(二)市场只安装总表,经营场地未安装分表的,按其实际用量由市场经营者和场地承租者共同分摊。
(三)市场经营者代收水费、电费,其手续费已纳入市场综合服务费内,不得另行收取手续费。
水费、电费的代收代支情况,应当定期向场地承租者公布。
第十二条 场地承租者应当按照双方的合约及时支付租金和市场综合服务费。
场地承租者不按时支付租金或者市场综合服务费的,市场经营者可以从场地承租者的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抵扣完后仍不交纳租金或者市场综合服务费的,市场经营者可以依法收回经营场地。
第十三条 市场经营者接受行政事业单位的委托,向场地承租者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当遵守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规定。
第十四条 市场配置的电信设施,由市场经营者投资并提供服务的,按收回成本的原则,向场地承租者收取市场电信服务费。
场地承租者自行向电信部门报装并直接由电信部门负责安装的,市场经营者不得收取市场电信服务费。
第十五条 市场经营者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宣传整个市场情况的,其费用由市场经营者负担,不得向场地承租,者分摊;场地承租者宣传其本身经营情况的费用,由场地承租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