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济南市经纪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27日)废止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
经纪人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1年5月18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证法制的统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决定对《
济南市经纪人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对《
济南市经纪人管理条例》的修改
1.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经纪人资格的公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具有与所从事的经纪活动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中介服务能力。”
2.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关于对《
济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修改.
1.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2.第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生产性企业外迁用地;
“(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用地。”
3.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吊销土地使用证,责令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单位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4.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