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教育督导机构设专职督学。专职督学包括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督学。
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督学按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任免。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兼职督学,聘期为三年。兼职督学受聘期间,享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十条 督学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被督导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提出批评和整改建议;
(二)向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反映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工作情况,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及学校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情况立即予以制止,必要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听取其处理结果的报告;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出改进教育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
(五)对学校各种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督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教育工作的情况,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五)从事教育工作十年以上,有较高声望和相应的工作能力;
(六)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督学应当接受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教育管理、教育督导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三条 督学在进行教育督导时应当出示督学证,督学证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颁发。
第十四条 督学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
第十六条 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