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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九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与企业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依法交纳养老保险金,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非公有制企业的合伙人、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物,索取或收受贿赂;
  (二)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
  (三)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四)擅自以企业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擅自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活动或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六)不履行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义务;
  (七)泄露企业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生产工艺流程、经营策略等商业秘密;
  (八)故意损毁企业设备、工具、设施等财物,给企业造成损失;
  (九)其它侵犯企业权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第二十二条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技术研究与创新,参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竞标,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和新产品开发,并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非公有制企业引进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人事部门及其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办理调动、人事代理手续,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户籍迁入等有关手续。
  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考核,由企业或人事代理机构组织申报。有关部门组织考评时应和其他单位人员同等对待。
  第二十四条 对外地来本市直接投资达到规定投资数额,或者领办、创办非公有制企业,长期在本市市区经营,纳税数额较大的人员,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申请本市市区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 非公有制企业中外地从业人员要求子女在本市入学的,中、小学校应按规定接收。中、小学校吸收非公有制企业外地从业人员的子女入学,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借读费外,收取其他费用应同本市学生适用同一标准,不得擅自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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