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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登记注册、办理证照、年检,不得附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他条件。
  非公有制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得扣缴或者吊销。
  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检查,应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借检查之机敲诈勒索,收受贿赂。
  对非公有制企业涉嫌违法行为的检查,应依法进行。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非公有制企业实施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实施检查的,非公有制企业有权拒绝、举报。
  第十六条 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建立监督制度,实行《收费许可证》和《缴费登记卡》制度,并逐步推行《收费明白卡》。
  除法律、法规及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任何部门无权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法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出示合法的执法证件和收费依据,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缴费登记卡》和《收费明白卡》由物价部门统一制作,并免费发放。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非公有制企业转嫁各种费用或者无偿调用非公有制企业的人、财、物;
  (二)以评优、达标等名义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不正当费用;
  (三)强制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购买有价证券;
  (四)强制非公有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
  (五)强制非公有制企业征订各类报纸、杂志、书籍、资料等;
  (六)强制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七)违反国家规定,强制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安置人员;
  (八)参加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或接受其馈赠的财物;
  (九)利用非公有制企业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十)其他侵犯非公有制企业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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